预告登记的制度缺陷与法律风险
2014-08-20郭斌张晶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4年5期
郭斌 张晶

一、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有限
预告登记的效力在预告登记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一般涵盖:一是权利保全效力,即保全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包括取得、转移、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使其发生所约定或指定的法律效果,具有排斥后来的其他物权变动的效力。二是顺位保全效力,由于预告登记已经表明了被担保的请求权经过履行后将要产生某种物权,因此,将来该物权一旦产生就会取得预告登记所具有的顺位。即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现实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三是破产保护效力,可以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从《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仅限于权利保全效力,而不具有顺位保全效力与破产保护效力。
二、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法院查封
就预告登记的实质而言,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在性质上属于预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预告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是限制了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对不动产进行的处分,因此并不能完全对抗法院的查封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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