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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2014-08-15陈江华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4期
关键词:透明公开

陈江华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国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析了国内农村征地补偿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透明;公开

1 农村土地征收主要表现问题分析

(一)关于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伸缩幅度过大的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法》中第47条明确指出:征收耕地的经济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用相关的基本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样,根据条例可知: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要以该耕地征收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作为考量标准,即征收前耕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去计算;被征农用地资源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需要结合地区差异,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标准而定。但总体而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总和不能超过其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依据农用地所达成的收益倍数而定。这可以看出我国农用地征收标准确实存在较大幅度,尤其是补偿标准应达到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其本身界定的标准是个范畴界定,是一项可变数值,这种补偿标准本身就已构成了一种地区差异。

(二)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福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意见中:一类区征收水田的补偿标准5.25万元/亩,非经济林1.78万元/亩,而因城市发展土地拍卖可达千万元/亩。这就是说对农民进行补偿未能过多考虑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之本"的意义表达,而体现的是彻底买断农用地补偿过于"廉价",且这不得不被农用地被征收的农民主体所接受。这也是造成征地难的主要原因。

(三)农用地补偿方案执行不够公开透明

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并不知道自己被征收的农业耕作土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界定的,仅是以征收权属文件勒令通知形式向农民表达农用地征收这一项事实,但对征收用地的具体补偿和安置费用的方案,农民却未能参与,仅仅是得到一个通知结果。假如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并想求得经济救济则很难,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法》中的14条以及30条中都已经提出了约束限制条例内容,即条例解释内容为:如若对土地征收裁决不服的,仅能向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并且是一次性复议终审,这使得求助的农民主体想获得救济扶持也无力回天。

2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

(一)健全征地补偿机制,提高相应土地补偿标准

(1)改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依法依程序征收土地。

国内现阶段对征收农村农用地补偿策略更倾向于"适度补偿",这不仅使农民主体得不到 "补偿意义"上的充分补偿,并且有碍社会层面的公平意义表现。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应转化思想,将"适度补偿"逐渐改为"公平补偿"。认真实施"一批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依程序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强化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界定

一方面,可以结合土地现存地理位置所在,包括土地的利用途径和不同地区经济差异等要素进行客观评估,以取消原征收执行标准中的"原用途"补偿界定。另一方面,需要将农村用地按照现实中农村征地补偿所需逐渐扩宽其补偿子项,逐渐加大补偿范畴。比方说,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地(或边角地),既不利于交通设施建设,实际剩余土地利用效率又低,最终使农民失去土地的这一项事实,可针对该情况借鉴日本的《土地收用法》中提出的74条内容针对的"剩余地补偿"条例,即土地征用与被征用地相邻的土地不成形状或者实际面积过小,不能被开发时,则应提供土地权利人损失补偿。也就是说这些剩余土地,政府或使用土地的业主单位应予以征收补偿,以使提供土地权利人造成不该有的损失。

(二)强化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化

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及安置费用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应公开其相关的征收补偿信息内容,使社会各界利益群体共同参与其中,以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防范于暗箱与黑幕操作。同样,土地征收直接关乎到农民主体的利益,在实践中保障农民主体对失地补偿及安置费用界定程序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同时,在征收土地实践中,要将土地的征收所属用途、具体执行补偿标准、以及最终安置界定补偿途径告知农民。也就是在征地前,就征地地点、范围、主体、用途、补偿标准等情况召开征地听证会。

(三)建立失地农民主体的长期保障机制

对国有荒地资源及未能及时开采的土地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开拓,即提出重新开展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农建项目。同时,由地方农村自治组织机构开办多项农业产业开发项目,以利于安置当地失地农民。此外,应将这一部分的失地农民主体纳入到国家社保体系中来,使其享有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解决后顾之忧。

3 结语

改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与农民主体之间的用地补偿这一项改革进程工作,并非一件容易之事。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能够逐步改进农村用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措施,以确保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稳步发展的同时,又保障了农民主体的生存之本,使其更具有自我生存及自我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苏雪菁.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以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维护为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

[2]李华,程冰梅.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法律适用,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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