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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证人保护之措施

2014-08-15李晓琴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汪 静 李晓琴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8)

1 问题的引出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以中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常强调证人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1]。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规定明显大于权利保障性规定。趋利避害的本性会引导证人在作证之前进行先期利益衡量,当其发现作证的预期边际收益将会大于预期边际成本时,证人会选择作证,反之证人不愿意作证或者拒绝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将使得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直接接触证人,从而进一步限制和削弱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就必然会导致案件真实情况无法查清的情形愈加增多,导致恶性循环,最后将会直接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上来看,大多数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理解并分析证人保护的重要性,而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一直缺少应有的关注。尤其是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诉讼法中证人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民事诉讼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拒绝出庭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出庭率低。虽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有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及现行法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但是由于对民事诉讼证人保护措施不力,使得证人担心害怕作证会遭到打击报复以及目前生活工作状态将被严重打扰始终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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