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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的选择与研究

2014-08-15韩学平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法学

陈 鹏,韩学平

(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为国家司法系统培养人才的高等院校,特别是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呈现繁荣景象的背后,却面临人才难以安置的尴尬处境。据《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3)》表明,2013年度就业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居于第二位。面对并非农业院校主流专业的法学来说,开设时间短,优势不显著,特色不鲜明,都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令人担忧。因而,确立适应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改革创新,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培养出以“三农”为品牌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农业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为社会输送高素质、高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司法系统培养“知农懂法”的高级专业法律人才。所谓应用型人才就是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的技能型人才。当下,在法学教育发展的浪潮中,各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趋势。各高校纷纷以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基础,结合各自的办学特色及优势,培养适应社会的人才需求。各农业院校本科专业办学起步晚、师资力量薄弱、投入条件有限,要想在法学教育中寻求自己的出路,就必须结合农业院校的背景和优势,即与农、林、木、渔等专业相结合,形成互相支撑和优势互补的办学模式,既能运用高等农业院校特色资源,做到资源共享,也能为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从而尽快建立以“农”为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立足“三农”,服务“三农”具有自身优势学科的法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定位的内容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在确保学生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增加农业法律知识的涉入。将法学与农业院校优势专业结合,开设与农业相关专业知识,促进法学与农业相关理论更好地融合和应用。其二,培养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注重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是传统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最大的区别。深入地推进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使高等农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使以“农”为品牌的法学人才走向社会后真正成为应用型的专家。其三,加大强化技能的培训力度。扩大实践基地的范围,力求不拘泥于本高校所在市的公、检、法部门,通过与地市县的沟通与联络,增加学生到农村参加法律咨询、法律实践、了解新农村环境和面貌的机会。在法律实践中坚定学生的法律信仰,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

二、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困境

近年来,各高校法学专业采用了多种途径探索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扩大师资规模,不断创新课程体系建设,促进了法学专业一定程度的壮大和发展。但就农业院校来讲,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大多模仿同类院校,忽视办学优势和特色,存在诸多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单一,未能凸显农业特色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因而,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都以培养高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即:能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家人才。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必然会导致各高校法学专业发展的重复性,不但无法培养成为专家人才,还会造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尴尬局面,使法学专业走入瓶颈。农业院校大多也借鉴了这种大一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法学专业建设中虽然初见成效,但缺乏鲜明特色,无论是本科还是硕士阶段,都以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为主,甚少开设体现农业院校特色的其他专业课程,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屈指可数。学生从大三开始就千篇一律地准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所能胜任的岗位已按培养目标定格,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难以适应各种变化。立足“三农”、服务“三农”是高等农业院校的办学宗旨,脱离这样的品牌,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也难有作为。

(二)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法学专业是实践型学科、应用型学科,培养法律人才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为法治社会输送有能力的执法工作者。目前,专门的法律院校在培养学生动脑和动手能力方面已经趋于平衡,而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特别像农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呈现出明显的“一头重,一头轻”的局面。正如有关专家所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1]。第一,课程体系理论主导,实践辅助。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侧重理论的权威,理论课程占课程设置的绝大部分,司法实务课程仅为狭小的一部分。难以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第二,教学模式讲授主导,动手辅助。教学内容多以课堂为基础,侧重对学生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等内容的讲授,忽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重实践环节形式安排,轻实质培养。很多农业院校法学专业都有自己的模拟法庭、农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等实习实践基地,配合以法律咨询、案件听审、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多数院校都没能利用好实践资源,并没有带领学生走出课堂,不能像理论课程安排一样计划和组织实践教学。学生毕业后表现出沟通能力差、创造及应用能力弱。

(三)法学专业教师实务经验技能不足

高等院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教师是创新人才培养的前提力量。要想打造新的教学模式,教师就要有新理念和知识。虽然,很多高校已开始重视法学专业教师实务经验和技能的提升,仍需要经过一定尝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首先,教学模式单一化。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授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播,侧重在教学计划内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往往忽略了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对教学艺术技巧更是无从谈起。针对已开设的实践课程,由于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一般来源于法学院校毕业的科班生,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经验,授课方式与理论教学并无差别,学生收效不大。其次,法律实务经验、能力匮乏。农业院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教师应用法学实践能力的要求极高。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同时具备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既能融会理论,对实践中的法律案件进行解析和评价,又能熟练地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农业院校的“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有实践经验和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教师甚少,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并非易事。

(四)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缺失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实践教学要想真正形成规范化的体系,支撑实践教学的保障机制要切实到位,表现为:其一,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整个教学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普遍偏低,考核评价指标可操作性不强[2]。对学生实践课程的评价,往往以实习报告、见习材料、实习单位证明作为评判标准,实习效果良莠不齐。其二,基础条件薄弱。农业院校法学专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投入有限,是农业院校中的弱势学科。经费不足已是大多数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而实践教学特别是法律诊所、旁听审案、会见当事人、农业司法鉴定等实务活动,都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经历和资金,需要一定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这也制约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和质量的提高。

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的选择

目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法学教育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学专业面临的重大课题。按照农业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整合培养方案、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不断改进和探索人才培养路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确立以“农”为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等院校发展的核心,农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应该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就法学专业而言,应立足于实际的“三农”特色,设立具有办学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与评价机制等教学环节的改革与实施,与学校的农业特色学科形成交叉,全面培养服务于“三农”的优秀应用型人才。首先,拓展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拓展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融和穿插。不但能够彰显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独特魅力,更能培养为“三农”服务的专门法律人才。其次,多种形式进行交叉学科设置。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与农学等相关专业可以通过选修、辅修和双学位等方式进行其他门类的专业学科的学习。无论是农学专业技术毕业生还是法学专业毕业生,都会通过交叉学科的接触而熟练地从事农业技术、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

(二)规范以“农”为特色的实践性课程体系

如著名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知识素养应以基础学科为底子,以专业知识为主干,以技术应用为主线,形成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3]。第一,在课程设置上,要合理的配置特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农业院校创办法学专业的目的在于为“三农”服务,开设和强化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学理论、法律法规是彰显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特色的具体所在。根据农村发展和对人才的需求,可以增开如农业法、土地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农村治安管理法、草原法等课程。此外,还可以增开法学与其他相关的农科类课程,如农业法规与政策分析、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宏观管理与政策、资源与环境生态学等课程。第二,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仅靠理论教学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例,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开设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诊所、谈判与诉讼策略等课程。熏陶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的能动性,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使其今后较为顺利地融入到法律实践中去。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学案例座谈、农村法律咨询、法院疑案庭审等各类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增强其将成为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建设以“农”为特色的多元化教学手段

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要通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应以课堂讲授与案例讨论为基础,侧重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利用模拟法庭、开展法律诊所、引入农村法律援助课程等方式充实实践教学体系,凸显农业法学专业的优势和特色。第一,提高模拟法庭利用率。目前,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形同虚设的不在少数。学生模拟审判案件数量屈指可数,多数案例只注重程序的模拟,就其实质案情并未深入剖析。教师可将学生形成小组,以小组为团队定期开展疑案审判活动。模拟审判后,教师要带领学生开展讨论,从阅读原始案卷材料入手,分析模拟审判过程,研判案件模拟审理结果。同时,利用多媒体教学设施,播放相关案件的庭审现场,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逻辑思维和能力。第二,全面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农业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中学习律师执业技巧[4]。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了更加真实的法律实践平台,学生通过当事人咨询、调解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极大提升了自信心和使命感,特别对于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和服务,更能体现农业院校法学人才的优势和能力。

(四)建设以“农”为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是人才的指导者、培育者,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塑造离不开教师的培养,这对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有极高的要求。“双师型”教师队伍具备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第一,提高教师入校门槛,强化教师能力素质。要建设以“农”为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应当提高身份资格。教师既要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有较高的法学专业学历,能够胜任法学理论教学工作。同时,还要具有司法资格证书,能够娴熟的承担、代理法律实务案件,特别是涉农类案件,具有司法执业经验。从而有利于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充分的融合,更有效地培养人才,推动专业的发展。第二,支持教师从事法律兼职及参加培训活动。法学教师只有不断参加法律实践,才能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获得更多法律实践前沿信息,以亲身办理的案件为实例,与自己讲授的课程结合,收效更佳。学校应当有计划的安排优秀教师到公、检、法等部门挂职锻炼或者参加见习和培训。紧密加强与司法实践部门的联络,提高教师的法律从业水平和能力。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可以调配优秀的执法工作人员到法学专业来做兼职教师,或为学生、老师进行专题讲座,不但能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还能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从而提升法学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和能力。

(五)完善以“农”为特色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体系

农业院校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完善。第一,在教学评价体系中,除了对理论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外,对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在课程安排上,可以通过安排听课、批阅实践教学作业、以座谈的方式听取学生的实践感受等方式对学生加以考核,学生最终的成绩以实践成绩和理论教学成绩按比例计算得出的结果为准。使实践教学真正的成为法学专业课程的必修环节,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考核制度等机制保障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第二,加强实践教学的经费保障机制。法学实践教学涉及到案件旁听、社会调查、参观见习等实践活动,需要一定经费支持是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5]。因此,农业院校应给予法学专业必要的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保证教学顺利开展。同时,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做到专款专用,才能真正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4).

[2]梁宏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析[J].法治与经济,2011,(6).

[3]高丽娜.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视角下的教学改革[J].考试周刊,2011,(6).

[4]李建芬,王革.农林院校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J].广东农业科学2010,(4).

[5]刘万才.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创新研究[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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