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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与作用

2014-08-15王学先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政府

王学先,杨 异

(大连理工大学a.管经学部;b.人文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责任与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责任与作用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现在正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文化软实力更是各国相互竞争的焦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技术创新的意义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发现,关税壁垒在简化,而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却在不断的强化。许多大型公司抛开了传统的牟利方式,在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另辟蹊径,以期谋取更大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其次,中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的自主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的动力,成为地区间相互竞争的重要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便成为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再次,政府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在行使国家职能的过程中,要履行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不仅要保障经济建设的平稳推进,更要履行好文化职能,大力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科技发展战略,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责任与作用的可行性

首先,社会整体上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这就要求政府要大力进行宣传,狠抓普法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针对地方特有情况,进行宣传,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其次,这也是对政府严格执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是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严格执法,规范好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对违反知识产权的非法行为,应该给以严厉打击。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政府的严格规范以及加强指导。各级政府要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提升各行业组织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能力。同时要积极引导各行业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树立品牌意识,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1.知识产权立法尚需完善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先后被制定和颁布并经过了修改,为了适应时代要求,刑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经过了重新的修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又先后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入世后的大环境下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不能很好的与时俱进,不能很好地与世界知识产权产权保护规则相衔接,保护机制不够健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的立法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不够健全等等。这与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是不相适应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与强制力。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窄,势必会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不利于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不利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创造力的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不够健全,则会造成秩序的混乱,人们诉诸于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热情会减弱,这就会导致法律形同虚设,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侵权人则可能会因为惩罚力度过小而没有悔改之心,从而引发二次侵权,重复侵权等恶果的产生,这就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能很好地维护。

2.知识产权事后保护不力

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力。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诸多行政管理部门错综复杂,在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的局面下,在知识产权管理结点上难免出现一些盲区。虽然大部分城市已经建立了市知识产权局和各级的相应部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却并非由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管理。除知识产权局外,工商局、科技局、版权局、文化局、公安局……等等单位都在进行知识产权或与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管理。其中又以工商局管理的范围较大,管理的内容也较多。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完全违背了一件事只能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这一管理学的基本原则。多头管理,难免不出现管理边界的交叉重叠,在加上每个部门都有各自利益、权益方面的考虑和诉求,往往造成“龙多不治水”的尴尬混乱局面。比如盗版问题,现在归属版权局管理,但是文化局和工商局同时也在管。如此一来,版权局的职能就形同虚设。力量的分散、管理职能的交叉重叠,势必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无法做到快捷有效的反应,同时也会做到不必要的混乱。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效率不高。企业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最重要的一点问题在于: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权利纠纷案件时,因行政授权机关对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具有瑕疵的认定程序是司法裁决的前提条件,在知识产权权利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之前,法院必须先中止案件的审理,待相关行政机关对争议的权利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决定后再恢复审理,而由于相关行政授权机关在认定权利是否具有瑕疵时,审查程序和手续过繁,拖沓时间过长(最快的也要11个月,拖上三、四年往往是常事)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拖延的时间过长,往往导致合法权利人即使胜诉,业已丧失了市场良机和权利新颖性,极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相比国际上普遍在司法救济中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的司法救济,往往是相反的局面,“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众多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

3.知识产权配套服务有待改善与规范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有待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独立的法律主体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围绕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用权。基于市场机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潜在权利人开展的知识产权代理、转让、诉讼、许可、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分析、质押融资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等业务活动。[1]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内部人员、信息上的不足,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事务时,非常需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处理。但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体系落后,高效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滞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是极不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这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构成了制约。因此,从知识产权事务代理,到知识产权法律代理,再到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以及商用服务等各个方面都亟需完善,同时需要大量优秀的专业人才来实现其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具体角色

1.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方案的决策者

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定位是积极而主动作为的。制定以获得、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政府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必然选择。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政治层面,以国家为后盾,大力提升国家整体科技实力,全面提升创新能力,突破国外的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培育自己的自主创新品牌。提升国家竞争力。在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同时,辅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注重维护现有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保证科技创新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平稳推进。政府要真正做到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2]

2.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具体政策的执行者

政府要为知识产权保护搭建制度基础设施。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健全这一体制必须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因地制宜。二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三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加强法制建设与推行政策扶持相辅相成,既保障了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有益于激发其积极性。

同时政府应关注海外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建设情况,尽可能参与其中;要重视对国际标准制定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还应在区域合作中重视区域标准问题。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不断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从而更好地保护本国企业。

3.提供与完善知识产权配套制度的服务者

政府为企业海外发展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介绍情况、提前预警、受侵权后的应对策略,法律援助等各方面。日本政府近年来在这方面做得比较突出。2004年7月,日本在世界各地的驻外使领馆开设了“日本企业援助窗口”,其主要职责就是要采取积极援助行动来确保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可以给我们国家提供很好的借鉴。国家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如前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是极不配套的。这就更需要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包括信息咨询、事前预警、侵权应对、法律援助服务、官民合作等各种机制。政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帮助中国的企业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争取做到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利益。

4.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的教练员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的主阵地,而知识产权竞争的核心就是人才的竞争。就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而言,需要知识经营人才、知识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人才等等,这些人才的培养,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教育机制。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重视建立和完善与知识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各项经济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完善社会教育体系,通过MOT(技术经营)教育,加大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从而使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与保护始终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05年美国提出的“创新美国”计划中,将完善终生教育体系和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列为了计划的核心。同样的,党和国家“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提出,这就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能。各级政府把培养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能满足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研究能力强、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高层人才。

5.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者

知识产权文化不是生来就有,它是在知识产权产生以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我国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上缺乏思想观念的积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缺乏,再加之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并不是很长,因而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老百姓真正了解与自己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普通群众也能真正感受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通过政府的教育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其次,政府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更好地引导企业加大对科研的投入,从而产生更多更好的创新成果。通过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从而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到科技创新中,大幅度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风气。

[1]李海波,李黎明.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研究[R].北京: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2011:2-3.

[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EB/OL].http://www.gov.cn/zwgk/2008-06/10/content_1012269.htm,2008-06-10/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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