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物权法重塑
2014-08-15张丽琴
三晋基层治理 2014年5期
张丽琴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其中的要求之一就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此后2014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在我国农村发展问题上提出,农业生产依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要实现农业继续增产,就必须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继续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提高其财产性收入,而目前我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因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拥有的宅基地和承包地。要达到上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两个目标,必然要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变革。实践中这样的探索在我国业已开展多年。笔者认为,在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的的基础上,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在相关法律尤其是《物权法》中应当进行重塑。
一、《物权法》重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不宜也不应频繁修订,因此,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重塑应极其重视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经营体制这一前提。笔者认为,《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家庭经营模式为基础、多种农地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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