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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学解释——以“阳光体育活动”为例

2014-08-15周建华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事故体育

周建华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教学部,湖南长沙,410081)

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青少年的肥胖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下降明显,这与教育部要求全国各个学校树立“健康第一、终身体育、个性教育、全面发展”思想;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对学校工作的要求不一致。这引起了国家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体育专家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因此,为了有效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体育教育专家,深入研究,纷纷献言献策。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情况和我国青少年的身体现实,2006年12月23日,在北京举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的时候提出的,即《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阳光体育通知),当时提出来叫“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一、体育伤害事故的起因

(一)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目前,无论是法学研究者还是体育研究者尚未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统一的认识。张厚福等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体育教学或体育课外活动、运动训练、学校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王伯超、黄丹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文红为认为,所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它体育设施内发生的,因过失或意外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体育伤害事故的起因

本研究对30所学校的900人进行了问卷发放,回收有效问卷755份,有效率为83.89%,分析认为,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器材设施、教师以及自然灾害等等因素。

1.学生因素。在回收的755有效问卷中491人认为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与学生直接有关,约占65%。这些原因具体包括:因学生主观上不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按体育教师传授的规范动作要求进行练习而发生的事故;由于学生隐瞒,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因学生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而在运动中发生的伤害;由于学生技术动作不正确或动作突发性失常而发生的事故;因其它同学过错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因心理原因而产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体育运动的基本常识和自救措施等。

2.体育器材设施因素。有140人认为,由于体育器材设施因素而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占18.6%。其具体原因是:器材设施年久失修,设置不当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因器材设施质量安全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制度不规范,管理不严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的不到位或缺失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学校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约。

3.体育教师因素。有97人认为,因教师原因造成伤害事故约占12.8%.其具体原因包括:因体育教师安全意识淡薄,保护护不力而发生的事故;因教师责任心不强;因教师内容安排不合理、教学组织不严谨、教法不当、教学手段不科学而发生的事故;教师管理失职;教师体罚学生等。

4.自然灾害因素。因自然灾害照成的体育伤害事故约占3.6%,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等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见的情况。

但从以上数据表明的体育事故的起因来看,引起体育事故的原因复杂和多变的,不是单一方面造成的,伤害事故的造成往往是伴随多方面的因素形成的,但是伤害事故的大部分都属于可控的,针对三类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完全可以制定与之相对应的防范措施来降低或是避免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可能性。

二、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与规避

(一)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内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是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这一特定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是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各个阶段或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也就是在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

体育事故的风险防范主要可以从加大教师、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着手。教师、家长、学生的安全意识真正达到“三位一体”时才能够真正说安全意识对体育伤害事故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考虑到学生具体身体情况开展与身体情况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另一方面要求教师组织进行体育活动时对学生有全方面的科学管理和指导,对学生的教学内容也应包括安全防范教育。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主要是对于自己孩子身体的特殊情况如特定疾病、特异体质等及时告知学校。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主要包括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在自我注意的情况下进行体育活动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体育事故出现的几率,也可以达到提高身体素质的“阳光体育运动”初衷。

(二)体育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由此,体育事故的出现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出于考虑到事故出现的破坏性,用体育风险管理把体育事故风险减至最低是十分有必要的。

张大超认为,体育风险管理是指规划、管理和控制一个体育组织或体育机构的资源,以使由于该组织或机构举行的体育活动造成对他人、社团实体、社会和它自身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过程。防范体育事故的出现可以通过体育风险管理来实现。对此,学校可以成立一个风险管理小组。风险管理小组预测风险、评估风险、规避风险,预测评估风险后针对风险制定对应的措施,例如,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有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票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全国中小学推行校方责任险,投保校方保险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风险小组完全应该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为学生购买保险,保险的引入,可以充分减轻家庭和学校的压力,实现风险的转移。

通过体育风险管理来控制风险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从而达到理论上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除了从提高老师家长学生的安全意识来控制风险以外,还应该考虑到体育器材设施也是造成体育事故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购买合格的体育用品,定期检查体育设施,构筑一个安全的体育活动环境。

避免让学生突击性参加运动量过大的体育项目,参加阳光体育活动要求每个学生每天活动量不少于一个小时,循序渐进的进行合适的体育活动既能够有效降低体育事故出现的几率又能够达到强健体魄的目的。同时,学校和家长应该共同携手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家长也应及时将学生不适宜进行体育运动的身体情况与学校及时沟通,避免伤害的出现。

(三)体育伤害事故的规避。为了推动“阳光体育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有效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针对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程度不一,学生学风差别大、教师和学生安全意识淡薄等具体情况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对体育伤害事故进行规避。(1)宏观层面。大中小学的主管上级部门必须针对不同学生对象、不同体育活动形式出台具体的可行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中观层面。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出台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应急、紧急预案,普及开展现场救治的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3)微观层面。一是教师与学生必须加强安全意识的学习与技能训练;二是体育教师要根据不同课程内容、不同器材设施的设置以及对危险性大、运动量大的体育项目,要加强相应保护措施,加强器材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与身体状况。采取合理的教学手段,严谨缜密的教学形式进行教学;三是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遵循远动规律,要严格按照教师传授的正确动作认真练习,特别是在剧烈运动前对自己的特质体质予以教师及时沟通,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者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的学说主要有:委托监护说、准行政关系说、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特殊民事关系说等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监护关系多有不妥。学校本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学校对学生应当进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但由于学生在学校时间的有限性以及学校管理的有限性,把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看做监护关系实在过于牵强。学校不可能也不能够做到管理学生的财产、代理学生进行民事活动。如果把学校认定为学生在校时间的监护人,无疑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与办学成本,显失公平。由此,认为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应该属于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四、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

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出现,校方首先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终止损害发展,医疗救护措施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实施,这就要求体育老师具备基本的医疗知识能够及时鉴别损伤,使得损伤在最佳时间内得到最合适的治疗。在排除妨害和稳定情况后,再进行追责。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另外,《教育法》第73条也有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五条“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

第三,根据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可以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找到,其中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可得,学校对学生的体育事故人身损害的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剖析来看,构成要件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要件: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并受到损害;第二要件:学校对此有过错或者没有尽到相当注意义务;第三要件:学生受到的体育事故损害和学校有过错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时,才能够认定由学校承担责任。换言之,就算有体育伤害事故的出现,如果校方没有过错过失,或者校方有过错过失但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校方承担责任。此外,在混合侵权和共同侵权情形下,校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校方的过错或者过失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履行职责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在对学校伤害事故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有哪些,从而进一步确定谁应负主要责任,谁应负次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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