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展城镇化业务的必要性及制度保障
2014-08-15禄曼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禄 曼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2013年我国的城镇化率比2012年又提高了1.16个百分点,达到53.73%[1]。中国的城镇化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城镇化,城镇化的融资问题也成为高度关注的课题。在当前财政资金有限,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十分重要的渠道。但在我国的城镇化过程中,有一些对于城镇化建设至关重要的领域是市场力量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现实情况也表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城镇化业务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城镇化建设领域具有独特的比较优势,且政府也为其开展城镇化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毋庸讳言,由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展城镇化业务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开展城镇化业务的过程中也亟需制度保障。本文在论证应由开发性金融机构从事城镇化业务的基础上,为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建议。
一、开发性金融及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开发性金融由于发展历史较长、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学者很难给出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开发性金融是指介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服务于落后地区或“瓶颈”领域,从而实现政府发展目标的一种金融方法。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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