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腐败的治理路径——基于法律视角的追问
2014-08-15李海滢修晓鹏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监督
李海滢,修晓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宗教腐败的特殊表现形式
宗教腐败有别于传统形式的腐败,具有特殊的一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部署往往将视域集中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于视域之外的领域却疏于应有的认识和防范,形成反腐“灰色地带”,而宗教腐败就潜藏于这一“灰色地带”之中,并呈现出以下两方面特殊形式:
(一)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云南省社科院于2005年出版的《2004-2005云南宗教情势报告》中指出:当前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的世俗化、商业化趋向来势较为凶猛,给人们的价值取向乃至宗教信仰和宗教事业造成明显的危害。这就是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管理部门也在批评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问题[1]。将经济利益捆绑于宗教之上,致使宗教俨然成为谋求地方经济发展和个人私利的工具,与宗教信仰的公益性和神圣性并不契合。从天主教的宗旨来说,这种对世俗经济生活的过度介入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宗教腐败。
那么,宗教是如何为经济搭台,经济又如何借宗教唱戏的呢?释言之,出资人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①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一般包括政府的行政主管机关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借宗教活动场所做文章,签订宗教活动场所承包经营合同,出资人向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用之后,就宗教活动场所享有约定期限内的经营、管理权,而后再借由他人的虔诚和信仰攫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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