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在侦查阶段的实践意义
2014-08-15马璐璐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信息
马璐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沉默权、自白任意性规则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核心要义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以国家权力做后盾的侦查机关时,有权选择是否供述。该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始终,但着重体现在对于侦查阶段侦查行为的影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得到空前发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舆论关注与监督。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侦查机关的规范意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传统的侦查模式和侦查理念的转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侦查行为的开展提供了规范意义。
(一)侦查模式由职权式向对抗式转变
从我国长期历史发展来看,侦查机关一直采取职权式的侦查模式。在中国古代专制的司法制度下,侦审合一,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口供占据了重要地位,通过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甚至是合情合法,这也对现代侦查机关的侦查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侦查机关不仅拥有强势的侦查权,而且没有可以相制衡监督的机制。传统的侦查模式往往通过对口供的突破来寻找新的证据,通过口供取得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客观证据,在这种侦查模式下,侦查机关处在绝对优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诉权难以实现有效保障,而刑讯逼供的现象也因此屡禁不止,除了臭名昭著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最恶劣的影响在于对于整个侦查理念的破坏,即便通过刑讯获得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也不能改变其对人权和司法践踏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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