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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与中国保护商标权的刑事执法措施之比较研究

2014-08-15王洪友

关键词:销售措施服务

王洪友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投票反对批准《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致使该协定停留在生效的边缘。由于ACTA 的签署国整体上构成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执法措施涉及广泛,一旦生效必将对其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许多外向型企业也将面临贸易风险。即使ACTA 不会生效,美国等发起国也会想方设法把在该协定中体现的新规则通过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多边贸易协定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推向全球的。因此,绝不能因为ACTA 没有生效而忽视它。特别是ACTA 中的刑事执法措施,相对于已有的国际条约而言呈现出严格化和体系化趋势,代表了国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值得高度关注。目前,学界对ACTA 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关注ACTA 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1],将ACTA与TRIPS 协议进行整体对比或者述评,或者解读其中某个方面的内容等等[2],而就ACTA 规定的刑事执法措施方面的深入研究几乎为空白。为此,笔者选择将ACTA 中保护商标权的刑事执法措施与我国相关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并尝试对我国相关刑事执法措施改革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引起该问题的更多关注。

一、ACTA与中国保护商标权刑事执法措施的严格化与体系化趋势

相对于TRIPS 协议而言,ACTA 关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刑事执法措施呈现严格化和体系化趋势。TRIPS 协议仅用一条规定了针对故意假冒商标行为的刑事程序措施,原则性强而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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