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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规制论析

2014-08-15李玉杰

李玉杰,王 峥

(燕山大学 行政管理学系,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互联网在全球迅速发展和空前普及,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上升。据中国互联网络资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网络从出现之日起就具有其他传媒难以企及的传播优势:传播参与主体多元性、传播环境宽松性、传播资源的永续共享性,以及跨国性,使得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行业的人都可以成为事件讨论的“网中人”[1](P31)。

由政府控制的约束体系内的公共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网络社会中萌生了发展条件,网络公共领域逐渐形成。同时,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觉醒,民主法制诉求不断增多,群体利益诉求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向网络领域寻求支持,出现了新型的社会问题即“网络群体性事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北京大学夏学銮教授较早明确给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他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即为网络集体行为,是指在某一时间内,网民自发或有住址聚集在某个网络公共领域,用多个网民发帖子,进行网络表达的行为”[2]。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弱势群体普遍认为利益受到严重“剥夺”,由于权力倾斜、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社会认知基础,制度化利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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