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2014-08-15杨吉

关键词:法律

杨 吉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究竟应由哪个机关界定,理论上百家争鸣,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应由行政机关通过听证程序进行界定;也有其他学者主张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可以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独立进行界定。在实践中,虽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多少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界定,但实际上形成了主要由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一家独大的局面。

一、理论上对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的探讨

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增加了征收征用条款,使得公共利益问题一度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至今余温犹存。究竟哪个机关可以胜任界定公共利益的任务,学术界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立法机关界定

这种观点认为,人民基本权利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予以保障,而公共利益常常和私人利益相对,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往往会侵犯私人利益。所以,若要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利,必须也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明确,否则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个人权利。如有学者认为,应明定是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有权界定公共利益[1]。宪法学者张千帆教授指出,公共利益是在民主代议过程中自动决定的。决定公共利益的“皮球”被“踢”给了议会,而如果民主选举将迫使议员代表选民的利益,那么,议会的决定将被认为自然符合“公共利益”[2]。……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