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以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
2014-08-15郭婧滢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5期
郭婧滢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天津 300387)
一、概念界定:再议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框架
(一)民间法概念本身存在矛盾
民间法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对国家法一种重新审视,然而,因为民间法的效力基础并非一开始就得到学界的认同,民间法的提法一直受到质疑,另有民间法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基础之上的概念,而在中国本土是否实际存在与西方相符的这一二元体系仍有待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民间法是或多或少建立在习惯的基础上,不论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国家的认可,它们都不是国家“授权”的产物[1](P34-35)。这种观点从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要求承认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秩序中确实存在的非官方性规范。但与此同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分法也惹来不少争议:有观点指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分法是根据西方抽象理论引用过来的概念,而远离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实。基于此,黄宗智认为,“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概念在被应用于中国时已经预先假定有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而这种对立是从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理念,以此来理解中国问题并不合适。他认为应当超越“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而采用“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2](P71-81)。然而第三领域究竟是什么,第三领域是否仍旧建立在二元的基本假设之下,三元的模式并不能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
从上述简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法的概念”这个问题的一些矛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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