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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人也要严惩

2014-08-15刘英团

党政论坛 2014年6期
关键词:赖昌星行贿者行贿罪

○刘英团

一名担任公司董事的内地女子,去年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以专业人士身份申请来港工作,因涉嫌为加快其申请批核,向香港入境处职员寄出一张6千元支票作为“服务费”,被香港东区法院裁定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成立,判监12个月。

对行贿犯罪,任何国家都持反对及打击的态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的行

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的更具体、更细致,仅“行贿罪”就分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向单位行贿罪等三个罪名。犯行贿罪,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从司法实践看,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正逐年上升。但是,与西方只要有约定或许诺给予“不正当好处”即构成行贿相比,与内地女子6千元贿赂香港入境处职员被判刑相比,我们对行贿犯罪还是太宽容了。数据显示,行贿罪立案只占受贿案的20%,提起公诉数量占比更是只有10%,而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则更低。这意味着,很多行贿人都成了“漏网之鱼”,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缴。由于实施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不少行贿人成了行贿惯犯。

行贿和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单纯打击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现存的腐败问题。在某省委党校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县委书记坦言:“各种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付。”行贿行为的手段多力度大,大多数受贿者都难以抵抗。远华走私大案首犯赖昌星说过:“不怕你廉洁,就怕你没爱好;也不怕你没爱好,世界这么大,总有你喜欢的东西吧?”言外之意,有爱好就好办,没爱好也给你培养出爱好来。有多少官员在赖昌星“投其所好大法”的面前败下阵来,没有具体的数字。但是,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被拉下水了。赖昌星不但把李纪周培养成高尔夫的痴迷者,在绿茵茵的高尔夫球场上,还与赖昌星成了“好朋友”,金钱美女不分彼此。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行贿诱发了受贿,受贿滋生了行贿。在行贿和受贿的利益链条中,行贿者通过贿赂受贿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受贿者则在接受行贿者的贿赂之后,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根除贿赂罪,必须在严惩受贿者的同时也必须严惩行贿行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是重受贿轻行贿。表面上,行贿人行贿是将自己的财物送给别人,并没有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贿人行贿是一种投资,企图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就该让行贿的成本高起来。而且,不少法治国是禁止对外行贿行为的。如,美国《对外行贿行为法》规定,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付款给外国政府官员、外国政党首脑或政党首脑候选人,或者做出给付某种利益的承诺,只要给付的目的是“行贿”,那么这种给付或承诺就属于对外行贿行为。新加坡《防止贿赂法》之“行贿公共机构人员罪”规定,“为公共机构人员提供报酬,以诱使或回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或不为一定事物的行为,处一万新元以下罚金或七年以下监禁,二者可以并处。”

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行贿不但直接损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又攫取了腐败收益中的大部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如果仅仅从解决受贿个案出发,而不及时处罚相应的行贿一方,那是治表不治本的短视之举。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何来受贿?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因为“行贿是产生受贿的直接根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遏制贿赂犯罪必须从受贿和行贿两个方面来治理腐败,必须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不能让得到好处的行贿人逍遥法外。

(责任编辑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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