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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均衡

2014-08-15高丽梅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高丽梅

高丽梅/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系助教(甘肃酒泉735000)。

2007年10月底,进一步吸收了控辩均衡理念的《新律师法》修订完成,于 2008年6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的修订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又取得了新的成效,使得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保障。此次新律师法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这意味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从现实意义上实现了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权利上的平等,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这一科学理念,进一步使诉讼科学、合理,有利于“公正审判”这一科学理念的实现。本文将从控方、辩方的诉讼地位出发,对这一法律优势进行简单分析。

一、控方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不难看出,“控方”即控诉方,泛指代表被害人的利益,提出对被告人(即出于某种动机以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识做出某种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的人,这里的“人”既可以指公民也可以指单位)的指控。在广义的刑事诉讼当中,控方可以由侦查人员、检察官和被害人来充当,当然他们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侦查人员为检察官的控诉提供必要条件,确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收集关于案件的证据;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公诉,依据侦查人员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对做出危害行为的被告人提出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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