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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探析——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

2014-08-15王雪寒

王雪寒 杨 卡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233000)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使用了“不法侵害”一词,但由于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我国对此本身规定的不明确性,致使“不法”与“违法“概念长期混同,使得“不法”的内涵备受争议。例如,对于无责任能人的侵害能否进行防卫,我国通说观点认为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并有条件用躲避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躲避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1](P132)通说观点将防卫人的认识因素作为“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使这种对行为违法性存在与否的判断转移给防卫人,这与刑法学中违法性理论是相悖的。究竟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能否等同于违法?对于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本文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展开探析,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一、“不法侵害”的含义

对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在大陆法系中一直存在着客观违法性与主观违法性的争议。主观违法论以命令说的立场将“法”理解为命令规范,其特点为违法性存在与否关系作为主观要素的责任能力之有无。[2]而客观违法说认为,“不法不问其侵害行为是否可罚的行为,以及是否构成犯罪,苟其行为在客观上系属违反法秩序,则可谓不法。”[3](P346)因而,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对于不法侵害即主张只要客观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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