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加役流制度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
2014-08-15袁昆仑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
袁昆仑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创立于唐太宗时期的加役流制度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的创立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增加了一种新的刑罚方式。记载唐代加役流制度的传世文献中,以《唐律疏议》中的内容居多,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未对此制度做太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学界关于加役流制度研究的梳理,以《唐律疏议》为中心,对加役流制度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加以概括。
一、唐代加役流制度的研究概况
近代以来的研究著作中较早涉及唐代加役流制度的是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沈先生只是对唐代加役流制度进行了简单史料梳理,并没有过多介绍[1]。之后出版的关于古代法制研究的著作,在涉及加役流制度时也只是简单说明,由史凤仪和张纯滨编的《中国古代法律常识》中,作了“在贞观六年废除了肉刑,用加役流来代替。所谓加役流,是流三千里居作二年的一种刑罚”[2]的简短介绍。张晋藩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用了很大篇幅来讲唐朝的法律制度,并且按行政立法、民事法律、经济立法和刑事法律对唐朝法律做了细致介绍,即便如此,该书对于加役流制度的讲述却极少[3],而且在他后来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中,也只对加役流作了简单介绍,而加役流的施用对象、判决条件并未涉及[4]。即便是专讲流放的《流放的历史》一书对加役流也只作了“为此,早在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改定律令,就将死刑中的一些内容改为断右趾,后又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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