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早期信托制度演变的法律分析
2014-08-15符琪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
符 琪
(上海财经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
人们通常情况下把近代意义上的信托法制看作是法律体制的一种独特现象,并且认为它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基础之上的,在英美信托法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然而,不能就此否认大陆法系在古罗马法时期曾普遍适用过信托制度,古罗马法上的信托和英国法上的信托一样,具有规避封建法律制度的起源功能,但两者的历史命运却并不相同。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古罗马信托已经随着罗马法的发展而消亡了,千年以后受到大陆法系众多国家青睐的是以英国传统民事信托为基础的信托制度,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结果的产生。本文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法律分析的方法,揭示出两大法系早期信托制度不同命运的法律根源,以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移植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合理认识该制度在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大陆法系早期的古罗马信托
在古罗马时期,信托是一种用途广泛且关系重大的适法行为,可以满足许多方面的需求,其主要方式是实物担保信托和遗产信托。
(一)实物担保信托(Fiducia)
实物担保信托,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而实行的所有权转移,在其结构上属于实物契约的一种,即当事人一方(受托人,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从另一方(信托人,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那里以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接受物(在习惯上可能主要针对“要式物”),承担义务为一定的目的使用它并且在实现此目的之后返还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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