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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税概念探讨

2014-08-15高军白林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

高 军 白 林

(1.江苏理工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1;2.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 成都 610072)

财政是一个国家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正所谓财政决定庶政。现代社会,财政收人主要来源于税收,因此在现代国家,税收关系是人民与国家的重要基本关系。由于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因此法治国家无不以宪法加以约束,具体表现在各国宪法中无不或多或少包含着一些税收条款。当前,许多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该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纳税义务的实现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宪法作为的国家根本大法,其包含法律上的基本秩序以及基本的价值判断,由此建立价值秩序。因此,从内在规定性上来说,宪法中的税概念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标准,是立法者进行税收立法的依据,同时也是对立法者行使课税立法权的限制,税法的制定及施行应遵循宪法精神,税法所得限制基本权利的范围,更应以宪法为其界限。

一、税法必须合宪

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法律具有侵权法的特征,纳税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的限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指出,“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征税所造成的财产减少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是任何私人犯罪(如盗窃、抢劫)所无法比拟的。“租税之征收,其本身即隐含扼杀个人自由之危险”,“宪法所保障之一切经济自由,如将租税效果纳入计算后,则均不免逊色,盖公权力借由课税行为而无孔不入,成为法治国家不设防之侧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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