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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到“意见”之我见

2014-08-15余莹莹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火灾现场物证司法鉴定

●余莹莹

(武警学院研究生队,河北廊坊 065000)

火灾物证鉴定是指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或专家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其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结合鉴定人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运用专门的仪器和技术,对在火灾现场中提取的用于证明火灾原因和责任的证据进行检验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1]。这种由鉴定机构对火灾物证进行鉴定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是火灾调查中的一项重要技术,为调查火灾事实提供依据,是其它火灾证据无法替代的[2]。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第108号令中,将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称为火灾物证鉴定“意见”,替代了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在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就已经用鉴定“意见”替代了鉴定“结论”,而《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在2012年3月14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才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此,对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的术语称谓变化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到“意见”的必要性

(一)火灾物证鉴定“结论”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未经审查,直接采纳

“结论”是指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论断,因此,会导致火灾调查人员认为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准确无误的,具有“权威性”。此外,由于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是由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的仪器和设备,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和经验做出的,使得火灾调查人员盲目的将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当做科学结论,忽视其他证据。但实际上,火灾物证鉴定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如火灾物证的提取方面,正确提取火灾物证是保证火灾物证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但很多时候火灾物证收集并未考虑火灾现场起火点、起火部位、火灾蔓延、受火场特殊条件影响以及物证本身的物理、化学性状等,从而导致收集的物证不具有代表性,甚至未能收集一些重要物证,将这种未准确提取物证送检,使被委托鉴定的单位无从适从,即使能够得到结果,将其作为认定火灾事实的证据,必定导致错误的判断。

2.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定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时候,仅凭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认定火灾原因;二是与其它火灾证据相比,认为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证明火灾事实的能力最强,当遇到与其它火灾证据(如火灾蔓延痕迹、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不符时,仍仅凭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断章取义的认定火灾事实。但是,当前是法治社会的时代,如果一味的扩大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在火灾调查中的地位,必定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势必困扰火灾调查工作的进行。

(二)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之优势

《现代汉语词典》将“意见”解释为对事情的一定的看法或想法,使用“意见”一词体现出鉴定人的主观性。因此,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的正确性,合法性,以及能否被用作火灾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使用。火灾物证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打破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的迷信,从而降低火灾调查人员对其的盲从性。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存在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能及时发现,给予解决,并全面综合的考虑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火灾原因调查各方面的情况,相互配合、相互印证,能使火灾原因认定依据充分,定论准确,从而最大限度发挥鉴定“意见”的作用,避免因鉴定“意见”争议影响火灾调查的公正与效率。

二、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采纳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前,司法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证据的基本属性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3]。通过分析、研究和鉴别收集到的证据,找出对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4]。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的相关鉴定人通过对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实践后做出的,是火灾证据的一种。在认定火灾事实时,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能被采纳,也必须进行审查判断,可以将其采纳标准概括为三个: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一)客观性标准

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采纳的客观性标准,即只有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事实、案件或事件的反映以及其他客观存在的材料,才能用于火灾调查中认定火灾原因,也就是“形式上的真实性”。送检的火灾物证必须是在火灾现场中客观存在,也就是说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物证必须是在火灾现场提取的,而且,除导线熔痕外,其它火灾物证的提取部位必须在起火点或起火部位,提取导线熔痕时,可以不在起火点或起火部位,但所在的线路必须经过起火点或起火部位。如果某一物证不是在火灾现场提取的,或是在火灾现场提取,但提取部位非起火点或起火部位,即使这一物证送往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出结论性意见,甚至能够认定火灾原因,仍不能作为火灾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标准

关联性是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能够被采纳的必要条件,是指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必须与其他证明火灾事实或有争议的火灾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只有与火灾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性的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才可以被采纳,否则不得采纳。

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必须与其他证据具有一致的证明作用才能使用,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是不能作为火灾证据使用的。如对某一物证鉴定,因发现其含有汽油成分,且汽油是外来的,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起火原因为放火,而其它火灾证据(包括火灾痕迹、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将火灾原因指向电器线路老化造成短路引起的,此时,若断章取义的将火灾原因认定为放火,势必会导致冤案发生。

(三)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保证司法、执法活动中采纳的证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保障,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火灾物证鉴定委托送检的主体、火灾物证的来源、火灾物证鉴定的程序等,任何一处存在不符合法律的地方,都不能作为认定火灾事实的依据被采纳。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法律承认的、唯一的火灾物证鉴定委托送检的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送检得到的结论性意见,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其它任何人在火灾现场提取的,并送往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到的结论性意见都是不合法的,都不是火灾调查中的合法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处罚不认可,而自行收集火灾物证,并送往其它地方性的火灾物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使发现鉴定结果与原先的结果不一致,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起诉讼时,这种重新鉴定的结果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所谓的火灾物证来源合法,也就是说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物证必须是火灾调查人员通过科学的方法在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的。如果因火灾调查人员的过失,不小心将送检的物证丢失,而重新制造同样的物证再送检,这个重新制造的物证的来源就不合法。

(3)火灾物证程序合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火灾物证提取合法。提取前,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对火灾物证所在的位置、特征等进行记录;提取时,在场的火灾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提取后,签名并对提取物证进行照相或录像。二是火灾物证装封合法。对火灾物证封装时,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三是火灾物证送检合法。将封装好的火灾物证送检,该送检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

从火灾物证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的采纳标准发现,火灾鉴定机构做出结论性意见并不是都能用于证明火灾事实的,必须对其鉴定目的、程序和结论本身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进一步论证了将火灾物证鉴定“结论”修改为“意见”的必要性。

三、火灾物证鉴定的范畴

关于火灾物证鉴定的范畴,第一种观点主张火灾物证鉴定是准司法程序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第二种观点则主张火灾物证鉴定属于行政鉴定的范畴。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司法鉴定是广义上的司法鉴定,即只要是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或个人,为服务裁判机关、公证机关行使裁判权或国家证明权,按照法律规定,对需要鉴别确定的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检验和评断活动,这类活动只要是在司法诉讼或准司法活动中,均属于司法鉴定,火灾物证鉴定就是准司法程序的鉴定,因此,认为火灾物证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5]。

第二种观点认为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火灾物证鉴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时,委托鉴定机构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活动,与行政鉴定的涵义一致,因此,认为火灾物证鉴定属于行政鉴定的范畴,应当遵循《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来进行[6]。

本文认为火灾物证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因为火灾物证鉴定机构的设立要求从性质、地位不明确,管理交叉错位,逐步向公开、中立的大方向转变是自2008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6年3月公安部实施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开始的。

四、结束语

火灾物证鉴定结论性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并与其它火灾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火灾现场痕迹等)形成相互佐证的证据链,才能作为火灾调查人员认定火灾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将火灾物证的结论性意见修改为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不仅从用词上对其进行了规范,而且有利于火灾调查人员准确的判断火灾事实,将推动我国现行火灾物证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叶文霞.论火灾物证鉴定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4.

[2]王刚,张俊波.火灾物证鉴定结论及运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12):1194-1196.

[3]颜玉康.论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4):90-94.

[4]姜静.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长春:吉林大学,2006:4-20.

[5]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7-39.

[6]叶文霞.火灾物证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9,25(2):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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