佤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探究
2014-08-15司雪侠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5期
白 梅 司雪侠 元 庆
(1.榆林学院 政法学院,陕西·榆林 719000;2.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 100088)
一、佤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特点
(一)与宗教信仰关系密切
在佤族的婚姻与性禁忌方面,与宗教信仰总会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佤族先民为不断强化其神圣性并使其很有权威性地反映民族集体意志,通常会将民众的生活利益与宗教禁规紧密联系。佤族人利用宗教信仰来约束佤族习惯法中不允许的行为,例如:佤族人规定同姓不婚,且禁止乱伦,若同姓结婚或乱伦,则使鬼神发怒,灾祸将会降临到佤族村寨。
(二)习惯法面前人人平等
佤族社会在民主改革之前,已有一些社会“权贵”阶层的出现,如:头人、窝朗、魔巴等,但原始民主制基本上被整个佤族人所认可,因而,佤族习惯法禁止乱伦、同姓结婚。
如2008年,在云南临沧举办的一次有关佤族习惯法的会议上,笔者向一位当地的佤族学者了解到,该佤族学者的祖父田某,因为解放前违反了佤族习惯法中的婚姻禁规与同寨一同姓女子结婚,虽然田某是“权贵”头人阶层人的儿子,但被族人发现后均被赶出了寨子。
(三)家族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
佤族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了一个主要特点,即他们的家族、族源非常的根深蒂固,可以具体体现为家族成员承担违反佤族婚姻家庭与性习惯法的连带责任。佤族习惯法有这样的规定:有夫之妇若勾引男子或者与其私通,将会受到惩罚,首先由个人承担,即受害的女方可采取拉猪、牵牛、抄家或者更严重的是将其打死的方式来获取赔偿,对于这些惩罚,佤族社会都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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