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
2014-08-15边永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边永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这是国际河流利用上早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然而,如何判断“造成了重大损害”,国际法并没有给我们提供非常清晰的标准。最近几年,跨界水纠纷案例缓慢增加,为我们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本文以2013年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仲裁案为主要参考,阐释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内容。之所以选择这个案例,是因为印度是一个与我国共享数条河流的邻国,它既是发源于我国的数条河流的下游国家,同时相对于巴基斯坦,又是几条河流的上游国家。印度在其与巴基斯坦之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纠纷中,提出了很多关于如何判断它是否违反了“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观点,印度的主张及仲裁庭的观点,为我们理解自己作为上游国家的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非常有帮助。研究印巴之间的水利用纠纷,可以了解印度作为河流上游国家的立场。其中的某些观点,在我国与印度的水利用对话中,可以为我所用。
一、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是跨界水利用领域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本文所言的国际河流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水系的分界线内的整个地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虽然国际社会在国际河流的管理方面努力了半个多世纪,但仍然没有达成一份被广泛接受的条约,所以,这仍然是一个以国际习惯法为主要规范的领域,特别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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