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2014-08-14宁庆芳
卷宗 2014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 要: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社会本位的部门法特征,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整个社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与民法和行政法区别开来。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明晰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分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障碍,并寻求解决之道,有助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更好的保护,更好地发挥社会本位之法的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 社会公共利益概述
1.1 何为利益
1.关于利益
谈及利益,它的首要属性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一定程度上与价值相似。通俗地讲,利益就是某种好处,[1]利益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从主体的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2]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对于利益的认识往往因过于侧重其主观性或客观性而产生偏颇,所谓利益的主观性,指的是利益属于意识范畴,完全与人的思想和意志有关,否认利益的客观存在。客观说则把利益的形式和内容完全归于客观的范畴之中,认为利益产生于实际需要,具有客观的内容形式,服务于具体的人,因此不具有主观色彩。因此,对于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唯有此才能在对于利益的界定上不偏不倚,避免过度不确定性,以及过度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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