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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地方政府水污染治理的制度创新

2014-08-14朱晨斓等

卷宗 2014年6期

朱晨斓等

摘 要:以浙江省H县地方政府创新水污染治理制度实施“河长制”为例,从社会行动的角度探讨了其实施情况及问题。在污染治理日益迫切的情况下,“河长制”作为一种创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水环境“公地悲剧”问题提供了可能。但从长远角度考虑,该制度可能导致新的利益相关者博弈。要解决水污染问题还是需要多元行动主体共同参与并最终使环境管理逐步从“政府直控”向“社会制衡”转变。

关键词:河长制;制度逻辑;社会行动;多元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大规模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中国生态环境的“天地异变”对我国的水环境提出了严峻挑战。

我国长三角地区为著名的“江南水乡,鱼米之地”亦是近代工业先行者,“水乡缺水”看似悖论却早已是事实。水作为一个公共资源,水环境问题自然也就成了公共问题。但由于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原因,导致国家力量的代言人——政府,长时间主导着社会运作。地方政府对于水环境污染的态度及应对政策也就必然会引发各方关注。近年来,“河长制”逐步成为治污政策中最亮眼的“明星”。

1 “河长制”的产生背景和運行方式

浙江省H市(县)属于杭嘉湖平原地区,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水质情况都十分良好。但近年监测数据显示,目前H县主要河流大部分水质在五类及以下,09、10年连续两年水质考核不合格,以水环境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成“最艰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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