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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类备案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2014-08-10吕静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12期

吕 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 济南 250001)

期货类备案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吕 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 济南 250001)

本文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期货经营机构事项备案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期货类备案的类型以及备案过程中存在的备案范围设定较随意、标准不一、要求不完善、管理不精细等问题,并对更好地完善备案监管立法提出增强备案可操作性、加强备案材料管理等建议。

备案;期货;监管;立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其中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有8项。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派出机构督导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做好备案管理”。在此之前,期货监管的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关于备案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明确派出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的报备事项,而作为期货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备案管理,中国证监会鲜有规定。本文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期货经营机构事项备案为对象,探讨期货类备案立法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做好备案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一、期货类备案监管的界定

(一)备案和行政备案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备案的释义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现代汉语词典》对“查考”的释义是“调查研究,弄清事实。”从上述释义来看,备案是一种行为或者制度,接受备案的机关是备案人的主管机关,并负有“查考”备案事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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