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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流转背景下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2014-08-10代贞贞

当代经济 2014年3期
关键词:养老农村

○代贞贞 崔 瑛 张 倩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01山东理工大学农业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山东 淄博 255049)

一、简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土地制度及农民养老保障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自建国以来一共经历过四次变迁,从均分地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发展至今到家庭经营,不仅是农民的经济行为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土地产权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基于此,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制度呈现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949年至1952年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均分地;1953年至1977年土地归集体所有的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1978年至今的家庭承包经营。

与土地变迁制度相适应,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是在均分地时期,农村养老基本靠传统的家庭供养方式,对于少数无依无靠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国家和集体提供了临时性的社会救济;二是在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农村居民的养老基本采取集体供养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方式。亦即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广大农村居民都是公社社员,他们将自己的生产资料交给集体,然后通过参加由生产队组织的集体生产,获得包括实物和货币的经济收入;而集体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粮的原则使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向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劳动机会,使他们从集体经济活动中分得一份劳动成果,以解决其养老生活问题。

二、西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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