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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2014-08-07王茂

商 2014年13期
关键词:环境

作者简介:王茂(1990.4-),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摘要: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1.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公益之诉和私益之诉,私益诉讼是以保护私人权利为目的,特定的人才能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内涵界定

原告资格,是指某人所享有有将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利益,其主要是确定该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起诉人能否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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