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4-08-07谷志伟
商 2014年13期
作者简介:谷志伟,男,河南周口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本科生。
摘要: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本文拟从我国古今亲属容隐制度发展规律方面着手,探讨它在当代存续的合理性和缺失的弊端,从而得出亲属容隐制度具有被吸纳进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亲属容隐;历史演变;现代构建亲属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现在也保留了亲属容隐制度。但新中国成立以后,大陆将亲属容隐制度视为糟粕而抛弃,鼓励人们“大义灭亲”。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亲属容隐制度的重要性。到了2012年,新刑诉法第180条增加了亲属拒证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把亲属容隐制度在法条中予以肯定。
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规律
(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是按照亲属的尊卑亲疏差别来规定
唐宋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绞;告期亲尊长徒两年;告大功亲属徒一年。[1]但对于父母、祖父母而言,如果其认为子孙有过错时,可以随意告发,而无须受任何处罚。这便得出一个结论:中国是极度看重尊卑长幼的,不同的告发主体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且,告发越亲的处罚的越重,告发越远的处罚的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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