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珠三角地区城市更新利益机制与规划策略——以广州、深圳等地区实践为例
2014-08-06李峰清
上海城市规划 2014年5期
关键词:规划
李峰清
0 引言
随着近年来欧美发达经济体需求的持续疲软,我国外贸增长明显放缓,国家和地方层面巨额投资计划副作用亦逐步显现,扩大内需成为拉动我国经济“三驾马车”唯一可靠的快速前进力量。面对人均收入相对不高、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国情,城镇化成为提振内需的重要抓手。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各级政府也纷纷将“新型城镇化”作为未来重要的施政纲领。然而,所谓新型城镇化,并非我国城镇化过程出现了全新的情况、需要崭新的认识,而是要努力在改革攻坚中破解既有的深层次矛盾,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基于粮食和生态安全的根本出发点,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尤其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用地指标约束逐渐是各地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边界条件。以珠三角地区为例,30多年来,该地区基于出口导向、“两头在外”的发展方式,以资本、劳动力和资源等生产要素的高强度投入为特征,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诸多弊病,其中土地资源低效利用与快速消耗问题突出,许多城市逐渐无地可用[1]。2008年底在广东省开始试点“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的政策基点便是用地指标硬约束现实条件下,通过既有法律框架内通过“政策创新”进行自下而上的“先行先试”[2],试图在一定政策期限内“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走出一条发展新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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