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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功效研究

2014-08-02梁红卫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科技农业服务

梁红卫

(洛阳理工学院 社会科学系,河南 洛阳471023;河南区域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洛阳471023)

2012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首次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地位。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服务功效,对于构建农村新型多元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国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即“一主多元”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在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不可小觑,它在内部以社员为基础积聚需求和资金,从外部引进农业科技技术加以转化和扩散,并将技术推广情况向技术提供方进行反馈,其技术推广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推广服务活动,贯穿于科技信息传输与扩散的整个过程,涉及科技与信息的导入与输出两个向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涉及与其他科技服务主体以及非社员农户的关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技推广主体的关系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技术研发力量和资金相对较弱,合作社所需的科技成果基本上依赖外部输入,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技推广主体的受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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