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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2014-07-21黄琳琳

新闻世界 2014年5期

黄琳琳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有毒食品等问题愈演愈烈。如何遏制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完善公益诉讼程序非常重要,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有毒食品等问题愈演愈烈,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等, 每一个事件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是一种与传统的诉讼类型不同的新兴诉讼类型,我们称之为公益诉讼,这是对传统诉讼的重大突破。但就新《民事讼诉法》规定来看,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只确定了原则制度,具体操作没有明确,笔者现就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一些相应的探讨。

一、国内公益诉讼的现状

目前有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诉讼法》等,但纵观其规定内容,不是规定的适用过于狭窄,就是规定太抽象概括无法适用。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只适用于海洋污染,对内河湖泊的污染是不适用的;再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对公益诉讼的提起范围、公益诉讼的主体等都没有具体说明,尺度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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