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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具名新闻侵权的表现与规制

2014-07-21邓诗如

新闻世界 2014年5期

邓诗如

【摘 要】陆幽诉黄健翔案,范冰冰诉黔讯网及毕成功案使得不具名新闻侵权受到人们关注。不具名新闻侵权报道是指在文中虽未指名道姓,却以影射的方式侵害了特定对象权益的报道。不具名侵权报道一般通过典型描述或排他性描述、背景事实联系、缩小范围等方式影射受害人,其对被影射的受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指名道姓的报道,却由于其报道对象有表面上的隐匿性,给受害人维权带来困难。当务之急是通过明确影射的认定标准、完善举证规则来规制不具名新闻侵权。

【关键词】不具名 新闻侵权 表现 规制

一、不具名新闻侵权

新闻,即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侵权,即新闻报道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虚假新闻、侮辱、诽谤他人的新闻或者不正当地曝光事件,造成受害人人格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①

不具名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报道者虽未明确指出报道对象的姓名、身份,但其表述足以使公众认定报道对象为某人②,从而侵犯了报道对象特定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的行为。

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引起损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导致损害之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不具名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点:

1、侵权指向具有隐匿性

损害事实的存在就要求侵权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由于在不指名道姓的新闻报道中,报道对象的名字被隐去,侵权的指向就具有表面的隐匿性,能否认定不指名道姓报道的侵权指向,成为了能否认定此类新闻报道侵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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