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的出路
2014-07-21曾泉生苏静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曾泉生 苏静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统一、规范和指导刑事诉讼活动、节约诉讼成本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各地刑事和解改革试验中,公检法三家“约定俗成”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和解功能的削弱将直接降低刑事和解的成功率,从而大大削弱刑事和解的立法目的。本文将从制度选择和法益权衡的角度,细细考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变化,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适用寻找解决办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各地刑事和解的司法试验
(一)中国古代、近代史上刑事和解的渊源体现
1.中国古代“刑事和解”的渊源体现。通常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核心是西方的恢复正义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不仅违反法律,侵犯权威,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刑事司法程序应当弥补和恢复这些伤害,并着重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度。也有学者提出,刑事和解在我国历史上同样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所蕴含的和谐司法理念,较恢复性司法理念,内涵更加全面。和合文化的要旨主要是强调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要保持“和合”关系,追求自然与社会关系的和睦。我国古代素有“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又常常通过民间调解和诉讼和解,将“民间细事”交由乡里或宗族调和解决,此称为“和息”、“和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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