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型”检察院的六项内涵
2014-07-21常本勇吕昊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常本勇 吕昊
建设“新型”检察院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所谓“新型”就是现代的,是与“传统型”相比较而言所要具备的新理念、新内容、新内涵。笔者从“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人本型”、“创新型”和“效能型”等六个方面予以归纳或诠释这些新理念、新内容、新内涵。
一、“服务型”检察院
“服务型”检察院与“传统型”检察院所讲“服务”相比,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实现检察民主,更加注重体现群众本位。强调建设“服务型”检察院源于有力回应群众诉求的时代和形势发展需要。
(一)“服务型”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功能
纵观我国检察院建设发展的历史轨迹,检察机关功能正体现了向司法功能的回归,[1]“服务型”以检察司法职能为重心,重视保障人权,注重程序正义,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而“传统型”忽视保障人权,忽视程序正义,强调阶级专政,弱化甚至取消法律监督。
(二)“服务型”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传统型”时代,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保障革命政权安全为目的;后来又片面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忽视发展过程中对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服务型”时代,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更加在意公共权力是否增添了自身的社会福祉,自身是否享受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所以,“服务型”比“传统型”更加重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服务型”更加注重实行检察民主
“服务型”是讲检察民主的“服务”,重视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重视通过合作、协商行使检察权力,重视检察工作对人民群众诉求的回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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