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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思考

2014-07-21李怀森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6期
关键词:销售生产企业

李怀森

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思考

李怀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是否有利图?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倪端。

案例一: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工企业的化肥,是否选择放弃免税优惠。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化肥生产企业)放弃免税,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从销项税中抵扣,反之如果化肥生产企业享受免税,购货方则因化肥生产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对于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无论是征税还是免税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增值税只能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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