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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抛弃拾得物后趁机占有的行为定性

2014-07-21孙大勇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孙大勇

欺骗他人抛弃拾得物后趁机占有的行为定性

文◎孙大勇

[案情]2012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苏某与同村村民陈某一起从集市回村,陈某在回村的路边捡到一块重达288.70克的玉石。陈某对玉石知识一无所知,知道被告人苏某对玉石颇有研究,就让被告人苏某帮忙看看自己捡到的是什么石头,被告人苏某看后意识到这很可能是块和田玉籽料原石,就欺骗陈某说:“这就是块鹅卵石,我家比这好看的多得是,你快扔掉吧,回家我送你两块。”陈某信以为真,顺手就把玉石扔到了路边干枯的水沟里。等两人在村口分开后,被告人苏某急忙赶回原处把玉石捡走。当日下午5时许,失主向被告人苏某打听玉石之事,其矢口否认玉石被自己占为己有。后来,失主报案事发。经鉴定,该和田玉籽料原石价值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的行为定性。对此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可以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是欺骗行为,后一部分是窃取行为;欺骗行为是窃取行为的掩盖行为。其先利用欺骗行为使陈某放弃了对玉石的占有状态,然后趁机取走财物,前面的欺骗行为和后面的窃取行为可以整体评价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处分自由不受欺骗,这种处分不仅包括直接交付也包括抛弃。只要受骗人受到欺骗以后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放弃对财产的占有从而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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