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他人遗留在A T M机内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4-07-21兰小青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关键词:现金
文◎兰小青
取走他人遗留在A T M机内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兰小青
[案情]2013年7月14日20时许,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ATM机房办理无卡存款业务,因为操作失误,未将6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而是遗留在ATM机钱仓内,随后张某以为操作成功,离开该ATM机窗口到该房间另外一台ATM机窗口查询。此时,排在张某身后的高某到该ATM机窗口办理转账业务,发现ATM机钱仓内有一沓钞票,遂未办理转账业务径直将钞票取走。在高某离开ATM机房时,在一旁正在查询的张某询问高某自己刚才在ATM机上存的钱为什么没有到银行卡上,高某谎称过半个小时就到卡上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的行为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操作失误未存入ATM机的6000元现金属于已脱离其占有的财物,且数额较大。高某将他人脱离占有的财物,即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某将6000元现金放入ATM机的钱仓内进行操作后,并没有实际离开其存钱地点,因其不确定自己的钱是否存入银行,而在该房间的另一台ATM机上进行查询,其放入ATM机钱仓内的现金并没有脱离其控制,该现金不属于侵占罪中所规定的遗忘物,属于盗窃罪中的他人占有物,因此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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