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中的“从轻”
2014-07-21任红梅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任红梅
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中的“从轻”
文◎任红梅
[案情]2000年10月2日上午,谢某伙同吴某、林某、秦某、郭某(均已另案处理)预谋以“碰瓷”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林某持钢管先把吴某的左胳膊打成骨折,后到附近的公路上寻找作案目标。中午时分,当湖北省一辆拉生猪货车经过时,谢某骑摩托先将该货车挤至路边,林某骑自行车带着吴某故意撞在该车后轮上后倒地,秦某、郭某遂上前将该货车拦住,让司机拉吴某去医院治疗。司机被迫将吴送到医院治疗。后秦某、郭某出面调解,让司机包赔4200元,获款五人分赃。2013年7月18日,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谢某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还是修正前的刑法,这涉及到能否对其并处附加刑的问题,而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刑法适用中“从旧兼从轻”的理解。
[速解]我们首先来比较刑法修正前后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修正前《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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