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虚假民事调解的审查认定及抗诉标准把握
2014-07-21姜远斌曲晓棠张晶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姜远斌曲晓棠张晶
主题:虚假民事调解的审查认定及抗诉标准把握
文◎姜远斌*曲晓棠**张晶***
案名:栖霞市某矿业公司、张某某诉刘某某借贷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张某与许某合伙成立了栖霞市某矿业公司,张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张某某投资350万元,加入该公司。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无法继续合伙,2008年5月,许某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栖霞市某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合伙人张某某返还投资款及合伙期间的盈利,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6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许某的申请,查封了该矿业公司的财产设备。2009年2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栖霞市某矿业公司及合伙人张某某给付许某投资款及利润280万余元,此外鉴于张某系矿业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始即实际控制公司,二者人格已经混同,并致合伙人许某的正当权益受损,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对矿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逃避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张某以栖霞市某矿业公司的名义与好友刘某某签订借贷合同,约定:栖霞市某矿业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借款利率按月息2.5%计算;栖霞市某矿业公司以其所有的矿山机械设备和选矿厂所有的机械设备及矿山探矿权(包括正在办理中的采矿权证),作为借款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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