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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把握

2014-07-21彭林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彭林泉

主题:对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把握

文◎彭林泉*

案名:刘某某等人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刘某、陈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阜城路东四街凤凰居小区10栋1单位201号房间观看黄色录像后,刘某某提出去找“小姐”(卖淫女)回来耍,并拿了200元钱给余某某。被告人余某某与陈某某外出到东坡区东升街找到卖淫女吉某某(自报出生日期1979年9月),支付嫖资180元,双方谈妥“包夜”,但(卖淫女)只与一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余某某与陈某某将吉某某带回凤凰居小区10栋1单位201号房间后,刘某某与吉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吉某某吸食毒品后准备离开,刘某某以“包夜”为由不让其离开,并称“已整得自己心情不好”,要吉某某与四人轮流发生性关系并射精才能离开。余某某、刘某、陈某某在旁附和,吉某某不同意,并提出到铺子上退钱200元或者换其他卖淫女,四被告人不同意。期间,卖淫场所老板娘周某某、介绍卖淫女者刘某某与吉某某的男友陈某先后打电话给吉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拿走吉某某的电话,并在电话中以包夜为由不同意换卖淫女或者退钱,并挂断电话后将手机关机。被害人吉某某见不能脱身,被迫答应与四名被告人轮流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陈某某送被害人吉某某离开后,被害人将其被迫与四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其男友陈某。陈某便带着两个朋友与被告人陈某某回到凤凰居小区找到刘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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