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中如何把握“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高某受贿案为例
2014-07-21张宏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张宏杰
审查起诉中如何把握“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高某受贿案为例
文◎张宏杰*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高某在任职某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于2005年10月至12月主办了岑某等三原告起诉被告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承建工程款一案。该案于2005年12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了岑某享有工程款人民币2709万元的优先受偿权。2006年初,高某与岑某约定,高以人民币90余万元的价格认购岑某以“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宝怡庭”1201房(面积113平方米,2008年9月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近200万元),但没有支付房款以及办理相关认购等手续,后于2008年9月收楼。高辩称,没有及时交付房款的原因是由于购房约定一次性付款,数额较大,同时担心该房产项目存在问题(在建、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系抵债房屋),所以与岑约定待岑将所有房屋购买手续办好后再向岑支付房款及相关费用。2008年12月,高得知岑某因涉案被抓,于是与金盛公司协商交付房款事宜,未果后于2009年5月向本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侦查过程中,岑某证实了高某从金盛公司买房的事实,否认向高某行贿。
一、本案焦点问题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现有事实及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符合“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的观点认为:案件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涉案l201房产系岑某以“抵债”方式从金盛公司取得,而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系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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