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属性辨析
2014-07-21戚建龙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文◎戚建龙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315016]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属性辨析
文◎戚建龙*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315016]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刘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花都KTV包厢内,因琐事和被害人常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次日凌晨,被害人常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李某、刘某、靳某某等人,双方约定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海纳百川大酒店门口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开始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对打,接着被害人常某某持刀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进行打斗。在被害人常某某持刀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捡起常某某掉在地上的刀并向常的后背捅刺,造成常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斗殴中还造成被告人刘某、证人马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肝脏导致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刘某左腰部损伤为轻伤,证人马某某左手的损伤为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定性发生激烈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站在法律拟制的立场,刘某某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站在注意规定的立场,刘某某应定故意伤害罪。此案唯一的凶器是由被害人带来的,而且由被害人首先追砍被告人刘某某,因此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而且,刘某某捡起被害人带来的刀后也只砍了被害人一刀。
三、评析意见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