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2014-07-21吴友海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黄 青 吴友海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文◎黄 青*吴友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362000]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3日晚10时许,张某江、陈某湖、于某能、张某勇等人和张某仁相约到鲤城区兴贤路某娱乐城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张某江等人下楼准备乘车离开时,发现张某江停放在该娱乐城门口的一辆越野车的右边两个轮胎均没气了,张某江等人为此与娱乐城员工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员工张某波,该娱乐城的员工胡某安、詹某财等人上前劝架未果,并被对方用催泪喷射器往脸上喷射。胡某安见状,便通过对讲机大喊:楼上的服务员都下来,楼下有人打架。后王某和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林某山等人持木棍追出,双方引起互殴。期间,王某、蒋某伟等人被张某仁用砖头砸到,王某一时气愤,即纠集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胡某安、林某山共同持木棍追赶张某仁。张某仁跑了几十米后,为躲避追赶,从马路边跳入水深达两三米、宽十几米的水渠内。刘某煌、胡某宾、胡某举见状又用手中的木棍、水渠边菜地的土块等物品朝在水中的张某仁身上投掷,后王某让上述几人不要继续投掷,并叫胡某宾、胡某举、蒋某伟、胡某安继续留在水渠边抓张关仁,其与林某山、刘某煌先行返回该娱乐城。而胡某宾四人在王某等人离开上述水渠后,绕到水渠对岸,企图抓住张某仁,但因发现张某仁并没有在岸上,亦不在水面,上述四人便自行离开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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