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改装商标的汽车并卖给知情人的行为定性
2014-07-21王丽芳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王丽芳
销售改装商标的汽车并卖给知情人的行为定性
文◎王丽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比亚迪汽车销售人员。2012年4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某比亚迪展厅销售汽车期间,为吸引客户,增加销售额,联系被告人丁某某将其展厅内销售的比亚迪S6汽车改装成丰田雷克萨斯RX350商标标志。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将改装商标的比亚迪S6汽车置于该展厅展示和销售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假的丰田雷克萨斯商标并进行改装。该展厅将改装为丰田雷克萨斯商标的比亚迪S6汽车分别卖给客户赵某某、邱某某(二人均对改装的事实知情,买改装的汽车是出于好面子);另有一辆金色改标车仍在展厅内展示。经审查,涉案的三辆改标S6汽车对外销售价格均为107900元人民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比亚迪S6轿车上使用丰田雷克萨斯的商标,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罪名系吸收关系,无重复处罚必要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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