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现途径与防范对策
2014-07-21杜文海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杜文海
监所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现途径与防范对策
文◎杜文海*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专门机关,应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冤假错案的职责与独特的职能优势,探索监所检察部门的发现冤假错案的途径与防范对策有利于传播监所检察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冤假错案的职能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高检办发(1992)19号《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试行)》第14条的规定,“看守所发现在押犯中有错捕、错诉、错判、错放可能的,应在3日内初步查明情况,提出复查意见,报告监所检察部门”。由此可见,监所检察部门具有主动发现或者发掘冤案的职责。另外,从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来看,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专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工作部门,是唯一以刑事诉讼监督为主要业务的工作部门,与其它办案部门相比具有天然的中立属性;同时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基于派驻检察的优势,与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部门相比,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到犯罪嫌疑人的部门,接触在押人员时间也是最多、范围也是最广泛,最能全方位的了解在押人员情况,客观上有利于发现冤假错案。
二、监所检察环节发现冤假错案线索的途径
(一)从在押人员异常的行为表现、申诉、翻供现象中去发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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