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与共犯数额
2014-07-21范连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范连玉
略议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与共犯数额
文◎范连玉*
本文案例启示: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且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整个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贪污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共同贪污犯罪的从犯以其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并应从宽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100872]
[基本案情]黄某原任孝南区毛陈镇西汊村村委会主任,程某原任高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2008年4月,孝南区某局为该村维修泵站,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留给该村的一套抗旱排涝设备作价12700元抵给某局,所得款项被黄某据为己有;2009年至2012年3月,国家对农户种田进行补贴,黄某将村集体16.9亩的土地面积指使程某以黄某二哥为户主上报,骗取国家惠农资金4365元,账款被黄某据为己有;2012年下半年,孝硚高速公路征用该村土地。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黄某指使程某将黄某被征土地多报0.763亩,并将村集体0.4亩土地以黄某妻子为户主上报,两项共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119元,账款被黄某据为己有;2012年下半年,程某在协助毛陈镇从事孝硚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土地2.973亩以个人名义上报,并将征地款38649元据为己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黄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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