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适用骗取贷款罪的问题探析
2014-07-21文◎俞燕*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关键词:金融
文◎俞 燕*
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适用骗取贷款罪的问题探析
文◎俞 燕*
本文案例启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特征、骗取贷款罪设立的立法背景加以考量。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00042]
[基本案情]甲以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授信合同,约定公司可通过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质押担保申请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贷款。、29日,同年2月5日甲先后三次与上海杨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由粮油上海粮油有限公司提供向乐购超市销售大米的送货单共计价值300余万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从上海杨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贷款7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后经审计,上海粮油有限公司上述送货单中仅有价值386,271.4030万元的送货单是真实的,其余送货单均系虚假送货单。上海粮油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归还了贷款30万元。
一、司法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应认定为刑法第175之一规定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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