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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醉驾为由拒担交强险责任?

2014-07-19潘家永

驾驶园 2014年4期
关键词:交强险财产损失醉酒

潘家永

编辑同志:

上个月,刘某醉酒驾车将戚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由刘某支付。因刘某的车辆已投交强险,戚某妻子诉求刘某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刘某醉酒驾驶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

读者 邵程

邵程读者:

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交强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该规定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也难以体现交强险的首要功能是保护受害人权益,因而不符合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因上述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人身损害负责赔偿,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不包括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以及财产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者刘某个人负责赔偿。当然,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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