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图书馆法经费保障之借鉴*
2014-07-18杭州师范大学图书馆浙江杭州311121
图书馆建设 2014年3期
刘 璇 (杭州师范大学图书馆 浙江 杭州 311121)
冯 佳 (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达,据统计,2009年美国共有9 225所公共图书馆,即每两万人就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1]。其公共图书馆当年的经费总额为115.9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拨款0.47亿美元,州政府拨款8.73亿美元,地方政府拨款97.57亿美元,其他来源(如捐款、罚款、有偿服务等的收入)经费为9.16亿美元,公共图书馆人均运营经费达到39.01美元,人均购书费达到4.41美元,人均藏书达到2.7册[1]。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达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图书馆经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因此,本文通过全面考察美国联邦及各州图书馆法中的经费内容规定,解读具体的经费条款,以期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经费条款的制定提供具体借鉴思路。
1 美国图书馆法立法概况
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该州的公共图书馆法案,此后各州也视地方需要制定本州的图书馆法以保障公共图书馆的健全发展。与此同时,联邦政府也通过立法向公共图书馆提供经费援助,拨款用于各州、市镇或乡村地区图书馆的协调合作,以改善各州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及设施,这使得美国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2]。
按照美国图书馆法专家埃里克斯·兰德森(Alex Ladenson)的解释,美国涉及图书馆规范的法律法规有3种,分别是: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制定法(statutory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3]。基于此,兰德森将图书馆法界定为:宪法中的条款;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管理机构采纳的规章、规则[3]。……
登录APP查看全文
